不銹鋼管材買賣合同詳細條款
1. 定義
1.1 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1)“不銹鋼管材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構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價”系指根據合同,賣方在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3)“貨物”系指賣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或材料、機械、儀表、備件、工具、手冊和其它技術資料及其他材料。
(4)“服務”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以及其它的的服務,如指導安裝、調試、提供技術協助、培訓和其他類似的義務。
(5)“買方”系指購買不銹鋼管材貨物的單位。
(6)“賣方”系指根據合同規定提供貨物和服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或實體。
(7)“現場”系指合同項下貨物將要進行安裝和運行的地點。
(8)“驗收”系指合同雙方依據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認合同項下的貨物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
2. 不銹鋼管技術規范
2.1 提交貨物的技術規范應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技術規范附件(如果有的話)及其投標文件的規格偏差表(如果被買方接受的話)相一致。
2.2 若技術規范中無相應說明,則以國家有關部門新頒布的相應標準及規范為準。
3. 專利權
3.1 賣方應保護買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權指控,賣方須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
4. 包裝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采用國家或專業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使包裝應適應于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銹和防粗暴裝卸,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現場。由于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銹蝕、損壞和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4.2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
5. 不銹鋼管裝運標志
5.1 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的四側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樣做出下列標記:
(1)收貨人:
(2)合同號:
(3)裝運標志:
(4)收貨人代號:
(5)目的地:
(6)貨物名稱、品目號和箱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寸(長×寬×高,以厘米計):
5.2 如果貨物單件重量在2噸或2噸以上,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側用中文和適當的運輸標記,標明“重心”和“吊裝點”,以便裝卸和搬運。
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的標有“小心輕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樣和其他適當的標志。
6. 管材交貨方式
6.1 交貨時間:合同簽訂后30天。
6.2 本合同項下貨物交貨方式:買方現場交貨,由賣方裝車運輸至買方現場指定位置,并卸載于買方現場。有關運輸、卸車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所有貨物運抵現場的日期為交貨日期。
6.3 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前5天以電報或電傳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包裝箱件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和備妥交貨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掛號信將詳細交貨清單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包裝箱件數和每個包裝箱的尺寸(長×寬×高)、單價、總價和備妥待交日期以及對貨物在運輸和倉儲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通知買方。
6.4 在現場交貨條件下,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否則,賣方應對超運部分的數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負。
7. 裝運通知
7.1 在現場交貨條件下的貨物,在賣方已通知買方貨物已備妥待運輸后24小時之內,賣方應將合同號、貨名、數量、毛重、總體積(立方米)、發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
如因賣方延誤將上述內容用傳真或其它書面形式通知買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應由賣方負擔。
8. 不銹鋼材保險
8.1 如果貨物是按現場交貨方式報價的,由賣方辦理貨物運抵現場這一段的保險,保險以人民幣按照發票金額的110%辦理“一切險”,保險范圍包括賣方承諾裝運的貨物;如果貨物是按工廠交貨、或買方自提貨物方式報價的,其保險由買方辦理。如果貨物是按工廠交貨、或買方自提貨物方式報價的,其保險由買方辦理。
9. 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賣方向買方提供合同總金額10%的履約保函;貨到買方現場驗收合格后,且賣方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稅率17%)并辦理出入庫手續三個月后,買方向賣方支付全額合同款,結算方式為承兌匯票及電匯(買方支付貨款前,賣方需提前開具相應額度的財務收據原件交給買方)。
10. 不銹鋼管材技術資料
合同項下技術資料(除合同特殊條款規定外)將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 賣方應將本合同項下貨物的中文技術資料一套,如目錄索引、圖紙、技術說明書、質量證明文件、合格證、操作手冊、使用指南、維修指南和/或服務手冊和示意寄給買方。
10.2 上述資料應包裝好隨同每批貨物一起發運。
10.3 如果買方確認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完整或在運輸過程中丟失,賣方將在收到買方通知后3天內將這些資料免費寄給買方。
11. 質量保證
11.1 賣方應保證不銹鋼管材貨物是全新、未使用過的,是用一流的工藝和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賣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貨物經正確安裝,正常運轉和保養在其使用壽命期內應具有滿意的性能。在貨物質量保證期之內,賣方應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發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質保期為一年)
11.2 根據買方按檢驗標準自己檢驗結果或當地質檢部門檢驗結果,或者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貨物的數量、質量或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證實貨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買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提出索賠。
11.3 賣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內應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
11.4 如果賣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內沒有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
12. 檢驗
12.1 在交貨前,制造商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證書。該證書將作為申請付款單據的一部分,但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檢驗不應視為檢驗。制造商檢驗的結果和細節應在證書中加以說明。
12.2 貨物運抵現場后,買方將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如發現貨物的規格或數量或兩者都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在貨物運抵現場后90天內,根據買方按檢驗標準自己檢驗結果或當地質檢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除責任由保險公司或運輸部門承擔的之外。
12.3 如果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不符,或在第11條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證實貨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買方將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
12.4 買方有權提出在貨物制造過程中派人到制造廠進行監造,賣方有義務為買方監造人員提供方便。
12.5 制造廠對所供貨物進行機械運轉試驗和性能試驗時,必須提前通知買方。
13. 索賠
13.1 除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或運輸部門承擔的之外,買方有權根據買方按檢驗標準自己檢驗的結果或當地質檢部門出具的質檢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
13.2 在根據合同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的檢驗期和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賣方對買方提出的索賠和差異負有責任,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解決索賠事宜:
(1)賣方同意退貨,并按合同規定的同種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費用。
(2)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數額,經買賣雙方商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3)用符合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貨物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負擔買方所發生的一切直接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第11條規定,相應延長修補或更換件的質量保證期。
13.3 如果在買主發出索賠通知后30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如賣方未能在買方提出索賠通知后30天內或買方同意的更長的進間內,按照本合同第13.2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未付款中扣回索賠金額。如果這些金額不足以補償索賠金額,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補償。
14. 延期交貨(不銹鋼管材)
14.1 賣方應按照“供貨一覽表”中買方規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14.2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遇到不能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不能按時交貨的理由、延誤時間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進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過修改合同,酌情延長交貨時間。
14.3 如果賣方毫無理由地拖延交貨,將受到以下制裁:加收違約損失賠償和/或終止合同。
15. 不銹鋼管違約賠償
15.1 除合同第16款規定外,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可從貨款中扣除違約金,違約金按5000元/每天計算。違約金的支付不能免除賣方交貨的義務。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雙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火災、臺風和地震以及其它經雙方同意屬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時,履行合同期限應予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6.2 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后盡快以電報或電傳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用掛號信航寄給或送給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響時間延續120天以上的,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17. 稅收
17.1 根據國家現行稅法對買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買方負擔。
17.2 根據國家現行稅法對賣方征收和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負擔。
17.3 在中國境外發生的與本合同執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負擔。
18. 爭議的解決
18.1合同履行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由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18.2在訴訟期間,除正在進行訴訟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應繼續履行。
19. 違約終止合同
19.1 買方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如果:
(1)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買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全部或部分貨物;
(2)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賣方在收到買方發出的違約通知后30天內,或經買方書面認可延長的時間內未能糾正其過失。買方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并不影響買方向賣方提出的索賠。
19.2 在買方根據上述第19.1條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賣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費用負責。而且賣方還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0. 破產終止合同
20.1 如果賣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時,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賣方終止合同。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的補救措施的權利。
21. 轉讓和分包
21.1 未經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21.2 對投標中沒有明確分包的合同,賣方應書面通知買方本合同中將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標文件中或后來發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22. 不銹鋼管材合同修改
22.1 欲對合同條款進行任何改動,均須由買賣雙方簽署書面的合同修改書。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都應以書面或電傳/傳真/電報的形式發送,而另一方應以書面形式確認發送到對方明確的地址。
24. 計量單位
24.1 除技術規范中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25. 適用法律
25.1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26. 合同生效及其它
26.1 合同應在雙方簽字蓋章后開始生效。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兩份。
26.2 一切設計、生產、運輸、保險、裝載及卸載、現場服務等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26.3 如需要修改或補充合同內容,經協商,雙方應簽署書面修改或補充協議,該協議將作為本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不銹鋼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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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銹鋼管廠家:浙江德邦鋼業有限公司,專注高品質不銹鋼鋼管制造。發表于:2012-10-28 16: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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